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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

发布日期:2013-07-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职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以及相关的文档。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法定的著作权人取得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著作权。
依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软件开发者取得著作权。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但对特殊情况下的软件法律上有特殊规定。以下我们介绍职务软件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职务软件是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并且是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或者是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依照法律规定,职务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相关法条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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