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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司法讲义: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发布日期:2013-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公司法讲义: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是司法考试公司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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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注意,在我国法定公司分类中不包括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但是存在实质的对应类型企业: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公司是主体中的人主体中的法人主体。

思考:

A、公司设立实行准则主义,无需审批,只需工商登记,除非法定情形例如外企的公司;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证监会的审批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审批证券公开发行的行为

B、公司的社团性在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上面是如何体现的?体现在有董事会和监事会,虽无股东会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思考:

公司人格与自然人人格的相似性:

公司作为法人,必然具备《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三独属性:

1、独立的财产【财产独】 

2、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名义独】→是人,名义就具有独立性

3、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责任独】→公司存在双重纳税问题,合伙与个人独资不存在

公司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具体包含以下三点: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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