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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损坏房屋 保证金被没收

发布日期:2013-07-29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一 房客损坏房屋 保证金被没收   2009年5月11日,市民段女士与刘光夫妇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刘光将坐落于河西区一处房屋租给段女士,但是直到租期结束,刘光夫妇收取的定金一直没有退还给段女士。刘光夫妇表示,段女士未经其同意,将房屋擅自交由他人使用,后他们发现房屋内的部分房间的墙面装修出现破损、卧室的窗框出现损坏。刘光夫妇将房屋内破损位置进行了重新装修,并重新购置了浴室柜等,他们不同意退还房屋保证金,段女士将刘光夫妇告上法庭。
  此案主审法官认为,在原告租用诉争房屋期间,造成诉争房屋内部装修出现破损,房屋家具设施出现损坏。对此,原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现损坏房屋的情形被告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故法院驳回了段女士的诉讼请求。
  胡天涛律师分析,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二 出租小院引发火灾 房主担责20%
  日前,市民郑先生遇到一件堵心事,早在2004年,他便将其位于东丽区某村一间房屋的小院出租给毛某,毛某用于经营弹棉花的生意。不成想在这期间,一场大火导致邻居家物品受损,邻居将郑先生和房客都告上法庭。
  去年1月22日晚,在东丽区某村13号楼一层西侧,毛某经营的弹棉花简易棚附近发生火灾,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为简易罩棚下西侧沙发与木衣柜之间。火灾造成高某用于经营的店铺内物品不同程度受损。据了解,弹棉花经营点并未取得营业执照,公安机关曾要求限期整改,但毛某未及时整改。主审法官认为,火灾的起火点发生在毛某占用的公共通道内,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毛某承担80%责任,郑先生承担20%的责任。
  胡天涛律师表示,在合同租赁期间,承租人未依约定和法律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作为房主,因对其自己的房屋管理不善或是有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经进行维修,而引发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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