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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放鞭炮惊人遭指责扭打 子助父伤人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3-07-29    作者:110网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百都乡青年李天念见父亲在大年三十那天放鞭炮惊吓人遭他人指责发生殴打,遂出手相救,打断了对方颚骨,结果铛锒入狱。2013年7月24日,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天念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3年2月9日正值农历龙年的除夕,家家户户都在忙着过节,青年们忙里偷闲,在村里的小卖部门前打扑克娱乐。下午,因为就要过年了,林乐科就燃起了鞭炮助乐,随手丢入过往的人群中,使群众受到惊吓。他的这一做法受到村民李海前的指责,双方发生口角,并愈演愈烈,林乐科用手推了李海前胸部,双方殴打起来。此时,在场的李天念看到其父亲李海前和林乐科发生斗殴便上前去制止,林乐科就顺势打了李天念一拳并推到窗户边上,李天念就用手使劲朝林乐科嘴巴打了几拳,造成林乐科的下颚骨断裂。林乐科随后到医院治疗。经那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林乐科的损伤属于轻伤。
2013年2月26日,李天念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并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在法院审理阶段,李天念赔偿了受害人林乐科的经济损失6000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李天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双方发生口角后受害人先动手打李天念而引起的,受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对李天念的处罚。李天念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根据李天念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李天念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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