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居住权益应受保护

发布日期:2013-07-29    作者:张付杰律师
居住权益应受保护
关于居住权,现行法律中,仅有《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于有过表述,并限于特定对象。张付杰律师按:居住权关联生存权,宪法明确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居住权益理应受保护。
【基本案情】
被告与原告的父亲于20005月再婚。同年10月,原告父亲所有的一处住房被拆迁,被告按有关拆迁政策带进分配,与原告的父亲及原告共同参与动迁。原告、被告、及原告的父亲被调配给一处公有住房。20056月,原告将该处公有住房买为产权房,并获得了相应的房地产权证。20074月,被告将其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内。201010月,原告的父亲死亡。被告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原告要求被告搬出系争房屋,被告不同意,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纪实】
原告:自己出资将系争房屋的产权买下,自己作为产权人有理由要求被告迁出,因被告不肯迁出而诉至法院。
被告:原告的父亲的私房动迁安置时,自己作为带进分配人员,一同被安置,自己属于被安置对象。且自己与原告的父亲自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户籍也在系争房屋内,自己应享有居住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系争房屋原系原告、被告、及原告的父亲动迁安置取得。现该房屋产权虽为原告所有,但被告作为动迁安置对象,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原告要求被告从该房屋中迁让,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中,系争房屋在动迁安置时,考虑了被告的居住利益,在原告将系争房屋购为产权房时,被告虽不具备购买房屋的条件,不能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却没有明确放弃居住权。所以不能因此排斥被告在房屋内的居住权利。有关居住权的问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宪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所以被告的居住权应受法律确认和保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袁珍律师
湖南长沙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