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宝
发布日期:2013-06-17 作者:秦步基律师
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宝
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是现实中利益最容易受到侵犯的群体。频频受损的权益,不但会打击股东的投资积极性,也完全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因为正常情况下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之下,小股东的表决权往往因为比例过低而无法对公司股东会决策形成直接的影响,一旦大股东的权力不能受到有效地制衡,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就是镜花水月的一句空谈。而且,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闭合性,股权对外转让的可能性几乎等于零。小股东在这样的钝刀子割肉的境地下,和气悲催。虽然我们不想以最坏的想法去揣测合伙人的初衷,但是从法律理性上讲,如同体制弊端一样,一旦权力无法监督和制衡,就必然会被滥用。而小股东也得去一起承担权力滥用的负作用。大量的现实案例,已经不言自明证明了我的担忧。
那么小股东有没有能够制衡的法宝呢?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又非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所有者一般同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不但重视所有权,而且更重视实际的经营控制权。在企业发展的数次融资中,创始人为了保持控制权,一般都会对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进行特别的约定,比如他的股份的表决权为普通股份表决权的十倍等。
很多人对于股份表决权有一个法律认识上的误区,认为中国公司法规定的所有股份,都是“同股同权”。实际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同股同权其实只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因为股份公司的股份一般较为分散,资合的性质比较浓厚。同股同权对于全流通时代,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具体体现。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份相对闭合,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公司自治的权力,允许股东对表决权在公司章程中另行规定。而这,其实是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在体制上制衡大股东的最有利的工具。
只可惜,在大家忙碌着赚钱时代,风险早已经被抛诸脑后,制度性的建设,似乎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更加关注,而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总是在吃大亏的时候,才追悔莫及。
如果你是创业者,要和合伙人一起创立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希望在你成立公司之前看到这篇文章,也许会帮助你日后能保障到你的权益。
下一次,我们再谈谈,关于隐名股东和幕后股东的权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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