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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公交车上盗窃55元获刑半年多

发布日期:2013-08-02    作者:110网律师
近日,烟台芝罘区法院少年法庭审理了一起公交车上盗窃的案件,被告人丁某、戊某都是20出头的年轻小伙,整日无所事事,便干起了偷盗的勾当。2011年10月的一天上 
午,俩人在芝罘区东山干休所站点上了一辆18路公交车,上车不久,一名打扮时髦的年轻女孩引起了俩人的注意。二人一对眼神,行动开始……     案情介绍:俩小伙盗窃55元被判刑     丁某挤过拥挤的人群,一步步挪向女孩身边,突然一个急刹车,丁某顺势倒在了这名女孩身上,趁着女孩的注意力被分散,站在女孩身后的戊某趁其不备,突然顺势拉开女孩背包的拉链,迅速将其书包内的一个钱包偷走。     戊某得手后,立刻在下一个站点下车,丁某紧跟其后。他们刚刚走进一条小胡同,突然身边出现了三名大汉,“站住,警察!”两人撒腿就跑,可在胡同另一头,另外两名民警已经在“守株待兔”了。两人束手就擒,民警一看,“原来是老熟人了,这次你们可跑不了了!”     民警从戊某身上找到被盗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5元及银行卡一宗。两人进了公安局,还和以前一样“不说话、呆坐着”,顶多治安处罚几天以后就能出去,没什么大不了的!可是,这次让他们万万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     两人的案件已经不是简单的治安处罚了,经过芝罘区法院的审判,最终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戊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两人没想到,这次55块钱没偷到,却要在监狱待上这么长的时间。     法官点评:就算偷一块钱也要追究刑责     承办该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作了修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符合盗窃公私财物罪名增加了“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项行为。     新刑法修正案规定,扒窃无论数额多少,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扒窃数额不足1000元,对丁某、戊某的行为只能进行治安处罚,作行政拘留处理。但《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无论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财物金额多少,均按刑事案件处理。而将扒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按照盗窃罪处罚,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地震慑扒窃行为,保障公众的财产安全,增强公众的社会安全感。而市民在丢失财物之后,要及时报案积极提供线索,为惩治犯罪分子提供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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