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后无力被三男子轮奸 女人喝酒需谨慎
发布日期:2013-08-05 作者:110网律师
被害妇女侯某某与金城江区六甲镇高功村村民莫小小在六甲镇合伙经营“石林迷宫”棋牌娱乐室。2012年6月26日晚,侯某某、莫小小与被告人莫雄、莫海、莫银华及其他群众等十多人一起在“石林迷宫”一楼喝酒吃饭至23时许。最后,酒桌上只剩下侯某某、莫雄、莫海、莫银华、韦永、莫忠烨等六人。因侯某某酒醉,其他五人将侯某某抬到隔壁房间休息。随后韦永、莫忠烨离开房间返回酒桌继续喝酒。而留在后面的莫雄、莫海、莫银华则趁侯某某酒醉无力反抗之际,先后强行与侯某某发生性关系。
期间,被害妇女侯某某呕吐时,是莫海、莫银华在旁一边说话一边帮其侯某某擦脸和清理呕吐物。在迷糊中,侯某某因无力,先被莫雄强奸,完事后他离开房间。随后,莫海和莫银华便走进房间,接着是莫海强奸其,莫银华站在床边等着;待莫海强奸完毕后离开房间,莫银华接着又强奸其。在整个轮奸过程中,被害妇女侯某某已恢复一些意识与力气,哭喊时被人捂住嘴巴。侯某某在被轮奸后,冲出房门在准备跳河自杀时被韦永、韦莱多次阻拦。随后,侯某某的合伙人莫小小向河池市公安局六甲派出所报案,三被告人在得知莫小小报案后,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来。
经鉴定,证实公安机关调取被害人侯某某阴道分泌物进行DNA鉴定,检出侯某某阴道分泌物内基因座与被告人莫雄、莫海、莫银华基因一致。案后,被害人侯某某书写的谅解书及法院对其的问话笔录,证实被害人侯某某接受三被告人亲属付给精神损失费共计13000元,侯某某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
经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雄、莫海、莫银华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侯某某醉酒无力反抗之机,强行与侯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轮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雄、莫海、莫银华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实施了犯罪行为,都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莫海在缓刑考验期间,又重新犯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案后,三被告人知道莫小小向河池市公安局六甲派出所报案后,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来,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三被告人取得被害人侯某某的谅解,庭审中亦自愿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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