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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全省城镇居民最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我省自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全省已有3.1万低收入居民得到了不同方式的社会救助,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的积极作用。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尽快在所有县以上城镇建立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在已经调查、测算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保障对象,落实保障资金,完善优惠政策,真正使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合理保障。

二、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持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保障标准是:西宁市120元,海东地区105元,海南、海北州110元,海西州120元,玉树、果洛、黄南三州125元。保障标准一定两年不变,两年后重新确定。

三、保障对象数量及比例

根据省民政、统计部门的测定,我省保障人数宜控制在城镇人口的3%以内。各地在确定具体数量时,必须保证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以内。对已经保障的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核定和调整一次。

四、保障资金及其分担比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全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州(地、市)、县财政承担50%。各地应保障的对象和省财政补贴的资金数量由省民政厅、财政厅统一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拨付并监督执行。今后各级财政都要将保障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采取“核定基数、控制总量、分级负担、动态管理”的办法。今后,除全省统一提高标准或扩大保障范围外,各地自行提高标准或扩大保障范围,由各地财政自行筹措解决。同时不能用压缩地方财政承担比例来减少保障对象或降低保障标准。

社会保障资金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年终进行决算。省级财政补贴各地的保障资金,由省财政直接和州、地、市财政统一结算 。各级财政部门按月将保障金如数拨付同级民政部门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再由区、县民政局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按月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五、时间要求及落实兑现

除西宁市外,省内其他地区要在今年八月底以前全面完成调查、核定和资金落实工作,做好兑现和落实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根据省上确定的补助标准、资金及保障比例,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从今年九月起,全省统一对保障对象实行资金补差的办法,采取差多少,补多少的现金兑现形式。同时取消“帮困粮卡”和粮食优惠券供应办法。

六、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敏感性高,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广大群众的支持与配合,依靠政府各部门的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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