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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证是否可以要求违约金?

发布日期:2013-08-05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2006121叶某某公司就某公司某见客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房屋总价款为90000元;由某公司到房地产交易部门为叶某办理房地产权证, 于20071230日内办齐,如期未办理,从逾期之起,由某公司叶某购房总款的每日千分之三向叶洪明支付违约全,如单方办理的另一方应予无条件配合2007131,该合同经相关部门行了备案登记。200746某公司取得酒店的房地产权证,但至今一直未给叶办理房地产权证。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叶某逾期办证违约金43650元。
律师意见
开发商逾期办证,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应本着“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
同时注意:《商品房预售合同》 中应明确约定办证义务主体。根据规定,房屋权属登记通常是由开发商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手续,此过程中开发商和购房者有互相协助履行的义务,办证并非开发商的单方义务。如购房者未及时履行配合义务,则不符合司法解释中的规责要件——“出卖人原因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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