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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发布日期:2013-08-08    作者:张立娟律师
夫妻对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夫妻对其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负担义务,是为共同共有。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婚姻法相应的司法解释,“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种处理行为无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且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实施。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擅自作出这类决定的,该行为即有可能构成对另一方财产共有权的侵权行为,作为受害人的共有人可以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寻求相应的救济。
3、在第二种情形中,他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对善意第三人构成了表见代理行为,因而处分行为对善意第三人应当有效,作为受害人的夫妻一方不得请求返还原物。作为侵权行为受害人的夫妻一方所受到的损失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赔偿;但受害人对于表见代理的表象(即使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处分行为出自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表象)的形成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减轻作为加害人的夫妻一方的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将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的平等权利概括为“平等处理权”,这里的“处理”应是比“处分”含义更广的概念。对某项共有财产予以赠与或转让,这种处分行为固然是一种处理行为,夫或妻一方对共有财产进行使用或改良,同样是一种处理行为。但不管处理行为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什么形式,只要夫或妻一方是基于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理,这就是夫或妻一方行使平等处理权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 地方法规1 裁判文书34 相关论文7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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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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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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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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