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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频频盗车 系累犯从重处罚获刑3年

发布日期:2013-08-08    作者:110网律师
1986年出生的唐数,年纪轻轻沾上吸食毒品的恶习,为筹集毒资,他在大白天频频作案,专门盗窃他人摩托车,3月之内作案5次,价值近1.8万元。因他在刑满出狱后一年之内再次犯罪,被从重处罚。2013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唐数分别退赔失主刘永松、蒋一明、梁春、黄梅秀经济损失款人民币四千四百一十元、四千三百零五元六角、三千二百二十元、二千零二十六元四角。
2012年9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唐数窜到全州县全州镇滨江路“老码头茶庄”边,将刘永松一辆价值4410元的大运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同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唐数窜到全州县全州镇李家园大樟树边蒋一明楼下,将蒋一明一辆价值4305.6元的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同年10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唐数窜到全州县全州镇兴学路16号门前,将赵飞一辆价值3858元的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将此车卖给了邓家梅(另案处理,该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同月28日中午,被告人唐数窜到全州县全州镇北门居委会汤家村梁春租住的楼下,将梁春一辆价值3220元的宗申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同年11月16日中午,被告人唐数窜到全州县全州镇玉龙花园73栋1单元一楼楼梯间,将黄梅秀一辆价值2026.4元的雅迪牌两轮电动摩托车盗走。
同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唐数拘传归案。被告人唐数作案五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7820元。
另经查明,被告人唐数有吸毒史,盗窃所得赃款部分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唐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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