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卖方以不配合办理解押企图毁约的案件

发布日期:2013-08-12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崔某
原告汪某

委托代理人:靳双权。
被告何某
第三人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崔某、汪某共同诉称:经某公司居间介绍,我与何某于20091119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居间服务合同》。何某将其名下位于朝阳区*号楼*号房屋,以180万元出售给崔某,崔某支付定金5万元。后何某委托其父亲何大奎办理买房事宜,并将崔某与何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汪某。后汪某支付首付款57万元,以便何某提前偿还贷款。何某也曾提出增加房款,我方未答应,此后便无法与何某取得联系,故诉至法院要求:1、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变更协议书》,何某协助我办理权属变更手续;2、赔偿因不配合汪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6万元。
  
何某辩称:我并没有委托我母亲王某代理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所以,我母亲王某无权处分我的财产,且委托书上记载的我的身份证号为23位,存在瑕疵并且是复印件,故上述协议无效。后我委托我父亲何大刚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事宣。由于我的父母文化低、不了解房市行情,但汪某和某公司采取欺骗、恐吓的手段,因此,我父母的民事行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故不同意崔某、汪某的诉求。
  
某公司述称: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的。
  
经审理查明:位于北京市*号楼*号房屋的所有人系何某。何某与王某系母子关系,与何某系父子关系。崔某与汪某系夫妻关系。
   2009
1119日,王某代何某与崔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80万元,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5万元;逾期交房在10日内,出卖人按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付款在10日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至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售人支付逾期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10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同日,王某代何某与崔某、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10日内向该房屋的贷款银行预约一次性提前还款,并应于该贷款银行通知提前还贷之日起,不迟于10日前,将其原贷款一次性还清。
乙方同意在甲方偿还贷款当日将收付款63万元,含前期交付的定金;甲方应在提前还贷后,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办理完解除抵押登记手续。甲方与房产解除抵押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配合乙方共同前往银行办理面签手续。双方协商一致在乙方所申请的贷款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共同前往办理权属过户手续;甲方同意在权属过户当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同意乙方以商业贷款的形式支付剩余款项,乙方同意由贷款机构见税票、领证通知单和物业结清证明后将购房尾款117万元;以上事项若任何一方拖延办理,每拖延一日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200元违约金。若延期超过30日,则按违约协议赔偿标准执行;如果因甲方提供的相关房屋产权手续、合同或相关产权过户手续不真实、不完整、无效或房屋被查封等,导致房屋产权无法过户或无法领取新的产权证,或者在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不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或者在签订本协议后,甲方提高房屋交易价格,或者甲方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的情形,均为甲方违约。若甲方违约,则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相当于房屋总价款的20%数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收取乙方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甲方直接赔付乙方。如果因乙方提供的证件不完整、不真实或无效,从而导致房屋产权无法过户,或者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不购买该房屋的情形,均为一方违约。若乙方违约,则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相当于房屋总价款的20%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向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抵违约金,丙方收取乙方的费用不予退还等内容。
   
另查一、20091119日,崔某向王某文付定金5万元。20091218日,汪某通过银行向何某的还贷账户汇款57万元。
   
另查二、20091125日,何某、范某与何大奎签订委托书,二人委托代为处理涉案房屋的相关事宜,并于20091126日,经由上海市长宁公证处进行公证。
   
另查三、2009129日,何某、崔某、汪某、某公司共同签订《变更协议》,主要约定就涉案房屋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汪某,并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继续履行。
   
另查四、20091217日,何某、范某签署同意出售房产声明。
   
另查五、20091217日,何某与汪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主要内容:1、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148万元;2、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5万元,支付日期为;20091119日;3、买受人向广东发展银行申办抵押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18万元。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高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2、出卖人应当保证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并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违约责任,
1、逾期交房在10日内,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1 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付款在1 0日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售人支付逾期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1 0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逾期付款超过1 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累积的逾期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出卖人将该房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付款,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等内容。
另查六,20091223日,汪某通过贷款审批。诉讼院针对涉案房屋存在贷款的情况,向深圳发展银行股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发出《房权银行询问函》。东直门银行复函的主要内容为:何某在我行按揭贷款已结清,但其尚未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我行认为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与我行无关。
法院认为:王某与崔某签订的《北京市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过户、按揭代理合居间成交确认书》,买卖定金协议书,虽然王某未经房屋所有人的授权或委托,但经过公证委托的何大刚、汪某、某公司签订的变更协议书》是何某、汪某、某公司的共同意思表示,当事人均应按行义务。而且,《变更协议书》已将王某与崔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汪某,至此,何某与汪某针对涉案房屋已形成房屋买卖双方。此后,何某与汪某针对涉案房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虽在购买涉案房屋的总价上与《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所写明的的总价上存有出入,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延续,且双方亦是按180万元的总房价款实际履行的定金及首付款、贷款,故总房价款仍确定为l80万元。汪某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且何某于20091218日收到首付款62万元,并已还清涉案房屋的贷款。   
根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何某应当在贷款还清后,按照银行的要求办理完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但何某怠于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导致房屋所有权证变更未按期进行,对此何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发函征求东直门支行对涉案房屋抵押权的意见,由于东直门支行未表示行使抵押权,故汪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对违约金予以调整,故将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二承担违约金。汪某的贷款申请与20091223日获得批准,故何某应自20091228日起至涉案房屋权属变更之日止,按已付房款62万元的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崔某、汪某另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因尚未实际发生,且涉及贷款政策调整,是当事人所无法控制的,故对汪某的该部分请求,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唐政律师
上海徐汇区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张亮律师
山东淄博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