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跟着降低保额成被告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刘先生说,今年8月,他从张某处买车,因是朋友关系,原本价值6万余元的轿车,只卖5万元。该车于6月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过户后,他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请求将被保险人的姓名由张某变更为自己。可收到“保险批单”时发现,保险公司单方擅自将保险金额由原来的6.3万元变更为5万元。刘先生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恢复原保险金额。“保险公司一般都是按照购进价来决定保额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你们双方认定车只值5万元,反而让保险公司承担6.3万元的风险,显然不合理。”“如果哥哥花100万元买了一辆新宝马,又愿意以50万元转让给弟弟,保险公司就认定宝马只值50万元?”对于刘先生这个类比,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保险公司不可能对每一个标的物都进行评估鉴定,依据购进价定保额是符合规定的。
随后,保险公司代理人又对刘先生的诉讼资格提出质疑。代理人认为,虽然保险合同上的受益人改为刘先生,但投保人仍是张某,所以“保险批单”是发给张某的,公司和刘某不具有保险合同关系。此案将择日宣判。
北京日报/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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