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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跟着降低保额成被告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刘先生低价从朋友处购买了一辆捷达车,过户后办理保险转让时,保险公司因为转让价格低于原保险额,而将保险金从6.3万元减至5万元。不满的刘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西城法院,要求恢复原保额。昨天,双方在法庭上激辩:保险公司是否有权降低保额?作为保险受益人的刘先生是否有权诉讼?

  刘先生说,今年8月,他从张某处买车,因是朋友关系,原本价值6万余元的轿车,只卖5万元。该车于6月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过户后,他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请求将被保险人的姓名由张某变更为自己。可收到“保险批单”时发现,保险公司单方擅自将保险金额由原来的6.3万元变更为5万元。刘先生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恢复原保险金额。“保险公司一般都是按照购进价来决定保额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你们双方认定车只值5万元,反而让保险公司承担6.3万元的风险,显然不合理。”“如果哥哥花100万元买了一辆新宝马,又愿意以50万元转让给弟弟,保险公司就认定宝马只值50万元?”对于刘先生这个类比,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保险公司不可能对每一个标的物都进行评估鉴定,依据购进价定保额是符合规定的。

  随后,保险公司代理人又对刘先生的诉讼资格提出质疑。代理人认为,虽然保险合同上的受益人改为刘先生,但投保人仍是张某,所以“保险批单”是发给张某的,公司和刘某不具有保险合同关系。此案将择日宣判。
 
  
    北京日报/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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