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格式合同引发逃逸之争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5年8月30日,司机刘某驾驶车主李某的小型客车在汾江中路撞断路中护栏进入对向车道,造成谭某受伤及四车损坏。事发后,司机刘某弃车离开现场。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谭某将车主李某、司机刘某及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佛山某保险公司南海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谭某10万元。
但保险公司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刘某弃车逃跑,已经构成肇事逃逸。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偿责任。遂即向禅城法院起诉。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其司机只是离开了现场,但保险车辆仍在事故现场,而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应当理解为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一同逃离现场,因此其行为并不符合合同中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约定,不属于原告免责的范围,原告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保险人免责条款中“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意思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议,对此,保险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而保险合同又是保险公司拟订的格式合同,而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公司理应依约赔偿。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南海支公司对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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