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当庭宣判
发布日期:2013-08-19 作者:宋飞律师
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三被告拘役3个月至4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由笔者参与代理的的湖北省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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