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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季商品不退换” 商家单方免责声明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3-08-20    作者:110网律师
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消费者因在商场购买的货物“货不对版”而将商场起诉到法院。
张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件售价1280元的“纯羊毛”大衣。商店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穿了三天后衣服起满毛球,于是张女士到相关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鉴定结果证明羊毛大衣所用原料为100%晴纶,张女士遂到购买衣服的商场要求退货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商场营业员回答:当时标明了“换季商品,概不退换”,再说商场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该个体户已破产,租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认倒霉。张女士在与商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商场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场单方面做出“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的免责声明,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三包”是消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商品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该案中商店规定“概不退换”显然违法。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可见,柜台出租者应当对其出租的柜台商品质量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拟制,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该案中,商场抗辩认为“商场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该个体户已破产,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认倒霉”,显然不能成立,其应当赔偿消费者张女士购买假羊毛大衣的损失。
法官提醒:消费者面对日益繁多的商品、铺天盖地的广告、日新月异的技术,较难与经营者掌握相对称的商品信息,渐成市场交易中的弱者。目前,消费领域中,出现了一些商家利用其掌握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信息,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情况,同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方式也更加隐蔽和复杂。该案提示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中应注意积累所需商品或服务的基本知识和使用技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从而正确选择和使用商品;而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商品及服务,否则不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还会严重损害企业商誉,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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