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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变形”拖拉机撞伤学龄前儿童赔18万

发布日期:2013-08-26    作者:110网律师
驾驶机动车应该确保安全车速,遇到前方有行人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否则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6月14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曾XX向原告陈XX赔偿各项损失187197.53元。
2011年11月6日8时30分许,被告曾XX驾驶自有的变形拖拉机由广昌县向尖峰乡方向行驶,在路途中将在路边玩耍的原告陈XX撞倒,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广昌县人民医院抢救,后又被转往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下肢皮肤软组织撕脱伤、右足挫裂伤以及右肾挫伤等。经鉴定,原告双下肢增生性疤痕构成八级伤残,左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因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没有及时报案,导致事故现场被破坏,公安机关无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且被告驾驶的拖拉机未投保交强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曾XX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车速,事故发生后,为及时报案和保护事故现场,导致公安机关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具有重大过错,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陈XX当日在无监护人陪护带领下独自在马路上玩耍,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因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被告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原、被告双方根据过错程度共同分担。因此,判决被告曾XX向原告陈XX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87197.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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