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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买卖遭遇交通事故应否承担事故责任

发布日期:2013-08-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2年1月20日2时18分,被告梁某驾驶小轿车沿解放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三合市场路段,由于被告梁某疲劳、醉酒驾驶,对驾驶车辆失去控制,致使小轿车撞到路边正在进行蔬菜交易的原告周某的亲属雷某等3人,致雷某等3人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梁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被告梁某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事发当时原告亲属在道路上摆摊亦存在过错,也要负一定事故责任。

  经查,三合市场是贵港市主要的蔬菜批发交易市场,一般为凌晨开始进行交易。菜农和菜贩趁夜间交通流量较少时占用道路停放车辆进行交易,久而久之形成一个凌晨0时至5时自发无序的蔬菜批发交易市场。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被告疲劳、醉酒驾驶小轿车,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亲属等人占道摆摊,在交通事故中也存在过错,应当负一定的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中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最主要原因为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疲劳驾驶、醉酒驾驶所造成,其行为已触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人的梁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由为:首先,根据交警对其他目击者所做的询问记录内容及事故现场图可以看出,虽然菜贩菜农确实在该路段占道进行蔬菜交易,但车辆仍能通行,造成本次事故最直接的原因是被告梁某的疲劳、酒后驾驶行为。其次,菜贩菜农占道进行蔬菜交易虽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该行为应当由市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其依法承担的只是行政责任。因此在本次事故中,死者雷某等3人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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