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辩护案件
发布日期:2013-08-30 作者:110网律师
承办律师: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孙桂梅律师
委托人:姜某某
诉讼地位:刑事被告
公诉机关: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审理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2)平刑初字第146 号
案件委托:2012年姜某某的老板成某某来所咨询,称其雇用的司机姜某某在平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想请律师辩护,孙桂梅律师接待并予以详细解答,成某当天办理了委托手续。
案件结果:判决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获得了预期的目的。
辩护词:
判长、审判员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姜**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姜**交通肇事主观上的是过失犯罪,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姜**在案发后即在事故现场打电话报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样的案件重要情节已被起诉书认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姜登轻在本案中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望法庭在量刑时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姜**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自己所犯罪行无比后悔,并对受害人家属表示出深深的歉意。为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给予他从宽处罚。
四、谈谈对被告人姜**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首先,根据被告人姜**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辩护人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此对被告人姜**的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范围。
其次,根据被告人姜**系初次犯罪,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姜**具备缓刑的条件。
最后,被告人的雇主已交事故押金18万元,肇事车辆在人保财产公司入有两份交强险和商业险,足以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人对交通肇事善后事宜的处理态度是积极而有效的。
鉴于这些方面,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量刑时适用缓刑,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 孙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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