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 *闪离* 案件
发布日期:2013-09-02 作者:110网律师
短暂婚史离婚案件
承办律师: 孙桂梅律师 连邵洪律师
委托人:张某某
诉讼地位:原告
审理法院: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2)开民初字第26号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2年2月13日通过网络相识恋爱,于 2012年6 月 14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和且被告隐瞒很多让原告不能接受事实,原告于登记结婚的第三天便离开了被告,尽管原被告结婚已经给亲朋好友发放请柬,并定好了酒席。
案件委托及办理:原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8月6日来所找到孙律师,并办理了委托手续,孙律师于8月8日到法院提交诉状提起了诉讼。该案件于2012年9月14日开庭审理。庭审后虽然双方进行了协商,但因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最终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尽管法院判决离婚,但原告称不可能和好,坚决离婚,等待第二次起诉。
*闪婚* *闪离*引发的思考
婚姻是人生的大事,过去人们期望“有情人终成眷属”、夫妻“天长地久,白头偕老”;如今有人大谈“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所以“特别”注重婚姻质量,一旦感情破裂,就提出离婚,不求“天长地久”,只愿“一旦拥有”,有感情就结婚,感情破裂就离婚。不过有时结婚、离婚快得出奇,谓之“闪婚”、“闪离”。孙律师之前也办理过几个结婚一年左右就离婚的案子,例如:一对青年男女,经人介绍,认识不到1周,即登记结婚,结婚不到3月,即又闪电般地离婚,是名副其实的“闪婚”“闪离”
据说,国内最快的“闪婚”纪录当属重庆市一对虽未谋面的男女,仅通过朋友介绍,在电话里聊了5个小时,即决定闪电结婚。随后,双方拜见父母,选择新居,通知亲友举办婚礼,4天就走完全部结婚的过场。
别人不理解,可是新郎如是说:“符合彼此的择偶标准,两人一致觉得,这样快结婚能降低恋爱成本,比‘非法同居’好。”
如今的《婚姻法》越来越秉持人本的原则,尊重爱情和人的自由结合。但最近这些年,‘闪婚’、‘闪离’成为社会潮流,这又给《婚姻法》提出了新的思考:婚姻自由的尺度究竟应该有多大?
据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供的数据,2003年全国共有800多万对新人缔结婚姻,而2009年则是1140多万对,增加近四成。 结婚的人越来越多,同时离婚的人也越来越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和思想观念的发展,中国人的婚姻状况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1现在竟然有登记结婚25分钟后办理离婚的案例,这种视婚姻为儿戏的做法实在令人不解。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个人幸福生活的保证。所以人们对待婚姻问题要冷静、理智,千万不可让一时的冲动而蒙蔽了理智。有关当局在尊重个人权利自由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机制,用来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是完全必要的。
因此,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与调整,需要一个有效的劝和机制,来限制冲动双方的行为。国家的法律和制度,都有责任来引导婚姻。据说民政部近期提出设定婚前公告期、离婚分居期制度,确是一个可行的办法。
有人说:“对结婚、离婚的干涉,就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本律师认为所谓自由,就是做法律和道德允许的事情。设定婚前公告期、离婚分居期,或者限制结婚一定时间内不准离婚,这些并不是对自由的侵犯,而是对自由的引导。设定缔结婚姻公告期和离婚缓冲期,让婚姻自由回归理性,是完全必要的。
同时,应建立一整套完整而制度化的婚姻教育制度,其中包括,婚前教育、婚后培训和离婚前咨询。无数事实告诉我们,学会互动、理解、信任、宽容、沟通的婚姻家庭理念,才能使家庭幸福美满、社会安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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