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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事故责任与事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3-09-04    作者:110网律师
         区别事故责任与事故赔偿责任
    事故责任一般是指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反映的是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发挥的作用的大小,体现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对交通事故发生所应承担的后果。事故赔偿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所应承担的后果,反映的是承担赔偿损失比例的大小。两者不是一回事,但又有着密切的联系。事故责任也是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
   
事故责任通常只在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时才作为当事人之间确定赔偿责任大小的依据。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
   
(四)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以下
   
(五)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前款的规定赔偿。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追求交通事故的发生而造成损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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