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获得赔偿案件
发布日期:2013-08-30 作者:110网律师
委托人:巩某某,王某某(系死者巩某的父母)
诉讼地位:原告
对方当事人:刘某(第一被告)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第二被告)
受理法院:昌乐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1)乐民初字第444号
基本案情:2011年3月15日9时许,巩某某(死者)驾驶鲁****号面包车沿宝通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市委党校路口以东时,与刘 **驾驶沿宝通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的鲁***8号货车(该货车车主系刘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巩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经昌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乐公交认字(2011)第001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巩某某负责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 被告刘某某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强制险。
判决结果:第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二原告人身损害经济损失122000元。该案件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上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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