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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也能让案件转败为胜!

发布日期:2013-09-04    作者:110网律师
一起特殊的诈骗案件。当事人开店做生意,不久因资金紧张借高利贷。前前后后借款30多万。间隔时间近两年,出借人达17位之多。期间用以借还贷的方式表面上取得了出借人的信任。最后一笔借款到手后,被告当天下午坐出租车连夜离开本地。在此之前被告已经将店面转让。被害人寻找未果报案。公安历时两个月从遥远的省份抓捕到被告归案。检察院以全部金额约29万(未还的)起诉被告诈骗。一审法院判决诈骗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判决依据的重要理由是‘不可否认被告人张某部分借款当时可能并无诈骗的直接故意,但是随着其自身履行能力的变化,其决定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并实施逃匿行为之时,其非法占有该部分借款的主观故意亦随之形成,与其前期的行为达到了完整的犯罪所构成的主、客观要件’。
  辩护人为其书写了上诉状。其中针对一审上述观点提出了如下上诉理由‘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离开新疆为由,推定以前的全部借款行为均产生诈骗故意,这是一个根本站不住脚的观点。错误一:思想支配行为是一个基本的哲学观点,不可能先产生行为,后产生行为的思想,上诉人离开时的思想与先前的借款时的思想没有可代替性和溯及力。错误二:上诉人离开新疆时的思想是什么?纯粹是无力还债,躲债而已,说其产生对以前借款的诈骗故意是不能成立的;错误三:上诉人离开新疆时有钱吗?基本没有!钱都没了,当时产生非法占有故意的对象是什么呢?由此可见,上诉人离开新疆时的主观故意就是因无力还债而躲债,而不是诈骗故意。而上诉人无力还债的原因是经营不善,而非非法占有所致。由此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犯罪意图的产生点没有找到。案件事实严重存疑。’乌鲁木齐铁路中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后被告被减判至3年有期徒刑(诈骗金额降至3.6万元)。

    本案涉及的犯罪意图的转化,但是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是在职务犯罪中。故单单就主观意图考察,一定要结合哲学上的认识论观点。这样一审、甚至整个案件的关键点即犯罪意图的产生点才能找到。这个点的分歧,就是一个认识论的分歧。不是法律上的,而是哲学意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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