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也能让案件转败为胜!
发布日期:2013-09-04 作者:110网律师
辩护人为其书写了上诉状。其中针对一审上述观点提出了如下上诉理由‘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离开新疆为由,推定以前的全部借款行为均产生诈骗故意,这是一个根本站不住脚的观点。错误一:思想支配行为是一个基本的哲学观点,不可能先产生行为,后产生行为的思想,上诉人离开时的思想与先前的借款时的思想没有可代替性和溯及力。错误二:上诉人离开新疆时的思想是什么?纯粹是无力还债,躲债而已,说其产生对以前借款的诈骗故意是不能成立的;错误三:上诉人离开新疆时有钱吗?基本没有!钱都没了,当时产生非法占有故意的对象是什么呢?由此可见,上诉人离开新疆时的主观故意就是因无力还债而躲债,而不是诈骗故意。而上诉人无力还债的原因是经营不善,而非非法占有所致。由此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犯罪意图的产生点没有找到。案件事实严重存疑。’乌鲁木齐铁路中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后被告被减判至3年有期徒刑(诈骗金额降至3.6万元)。
本案涉及的犯罪意图的转化,但是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是在职务犯罪中。故单单就主观意图考察,一定要结合哲学上的认识论观点。这样一审、甚至整个案件的关键点即犯罪意图的产生点才能找到。这个点的分歧,就是一个认识论的分歧。不是法律上的,而是哲学意义上的。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湖北老河口法院集中宣判电信网络犯罪案件
- 私自侵吞账外资金400万元 一公司财务人员获刑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