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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过错不至死。 江超律师代理案件之一

发布日期:2013-09-12    作者:江超律师
存在过错不至死删除 A-A存在过错不至死
案由:故意杀人
承办人:江超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683234496
提示:间接故意杀人,其主观恶性小于直接故意杀人犯罪;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情介绍
王某某,男,43岁,农民。某日,在开车回家途中,路过房山区某村,该村巡路员上前阻拦,王某某发动车辆通过时,该村巡路员抓住王某某的车门,不让其走,车辆行驶途中,巡路员坠车身亡,该案检察院以故意杀人起诉了王某某。
案件事实发生过程中,王某某的行为是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刑事案件的办理更加需要谨慎行事。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江超律师代理了此案,担任王某某的辩护律师。按照法理上分析,王某某主观上存在故意,他明知巡路员挂在车外非常危险,但还是继续开车前行,导致巡路员死亡,属于故意杀人。通过会见当事人和查阅案件材料后,庭审中江超律师提出王某某的行为不属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其主观恶性小于直接故意杀人犯罪;被害人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并且王某某有自首情节,法院应根据这三个事实,对于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过江超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采纳了江超律师的意见,判决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点评
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处罚也是极其严厉的,但是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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