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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保姆照顾小孩 雇主怒诉家政公司

发布日期:2013-09-19    作者:刘德斌律师
因家政服务公司提供的住家保姆存在健康问题,乙肝五项化验单三项为阳性,雇主李女士将该家政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的客户中介服务协议,并由家政服务公司依照协议退还雇主服务费45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李女士称,2013年7月15日其与某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了客户中介服务协议,随后从马连道分店雇佣了家政服务人员王某作为住家保姆,并向家政公司支付2280元。该住家保姆主要负责照顾年幼的孩子和为全家人做饭。但王某只工作了六天半,之后李女士又从中关村分店雇佣了另一名保姆蔡某,并补交费用2220元。但蔡某因只做主食,不做菜,工作了两天半便被解雇。后李女士又到亚运村分店雇佣了保姆张某,张某因无法夜间带小孩,不能满足要求而被解雇。由于保姆屡次无法满足要求,李女士向家政公司表示再给该公司一次机会,如还无法提供合格保姆就与其解除合同并要求其退还服务费。经过十八天的等待,李女士终于见到了第四位保姆田某。但田某提供的体检证明显示其存在健康问题,乙肝五项化验单三项为阳性。李女士十分不满,提出坚决要与家政公司解除合同并由该公司退还相应费用。
  李女士认为,自己与家政公司签订的客户中介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当乙方向甲方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没持有合格的健康检验证明的,乙方应重新免费换人,不需要服务的,乙方应退还开发介绍费”。李女士强调她在家政公司提供了健康检验证明不合格的保姆之后已不再需要该公司的服务,该公司理应如合同规定退还介绍费。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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