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刑事案件

发布日期:2013-09-24    作者:110网律师
 

 
公诉机关四川省XX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汉族,出生于四川省XXXX区,个体,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212月被刑事拘留,20131月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宗权,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XX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6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XX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刘宗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11月,四川XX房地产开发公司将XX国际商业广场1-4号楼及地下室工程交与四川XX建筑公司承建。20109月,被告人刘XX挂靠成都XX劳务公司与四川XX建筑公司XX国际商业广场项目部签订了二期1-4号楼及地下车库的劳务工程。刘XX自签订合同后陆续组织多个施工班组进场施工。20111月至20126月,刘XX自项目部领取1681万工程款用于发放劳动者报酬及工程其余开支;20127月后,刘XX对拖欠的劳动者报酬有能力支付,而采取不露面、不接电话等逃匿方式不支付劳动者报酬289.715215万元,数额较大。20128月,XX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刘XX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在9月前按规定全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期限届满,刘XX未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截止20132月,经四川XX房地产开发公司垫付了相关民工工资后,刘XX尚欠民工工资55.924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而采取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XX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XX犯罪的性质、情节、事实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