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发布日期:2013-09-24 作者:110网律师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汉族,出生于四川省XX市XX区,个体,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2年12月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宗权,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6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刘宗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四川XX房地产开发公司将XX国际商业广场1-4号楼及地下室工程交与四川XX建筑公司承建。2010年9月,被告人刘XX挂靠成都XX劳务公司与四川XX建筑公司XX国际商业广场项目部签订了二期1-4号楼及地下车库的劳务工程。刘XX自签订合同后陆续组织多个施工班组进场施工。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刘XX自项目部领取1681万工程款用于发放劳动者报酬及工程其余开支;2012年7月后,刘XX对拖欠的劳动者报酬有能力支付,而采取不露面、不接电话等逃匿方式不支付劳动者报酬289.715215万元,数额较大。2012年8月,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刘XX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在9月前按规定全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期限届满,刘XX未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截止2013年2月,经四川XX房地产开发公司垫付了相关民工工资后,刘XX尚欠民工工资55.924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而采取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XX犯罪的性质、情节、事实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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