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为抢得的车辆提供伪造的车牌号、行驶证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发布日期:2013-10-09    作者:110网律师
【争议焦点】
为帮助本犯销赃获利而提供伪造的机动车号和行驶证的行为是否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甲及其弟王乙预谋抢车杀人并购买了砍刀等作案工具。2008年××月××日×时许,二人抢劫一出租车得逞后将被害人劫至某偏僻处杀害,后二人驾驶所劫车辆逃逸。被告人王丙得知此事后,伪造了机动车假车牌和假行驶证等车辆手续并提供给王甲、王乙用于销赃。
 
【辩护意见】
王甲、王乙犯抢劫罪和王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提出异议。辩护人认为:
1、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分别将非法生产警车号牌、军车号牌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未对非法生产一般车辆号牌的行为并未规定为犯罪。将被告人王丙伪造一般的机动车车牌号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有悖罪行法定原则。
2、机动车行驶证是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用于证明机动车相关信息的凭,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一种,对此毋庸置疑。但是,20075月,两高公布实施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王丙虽然实施了伪造行驶证的行为,但在数量上未达到三本,不应认定为犯罪。
 
最后,法院采纳了我处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王丙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