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属法定义务两儿子自行约定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8年前,兄弟俩协议一个养祖父,一个养母亲;18年后,该协议被法院不予采纳。4月24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对该起赡养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兄弟俩每人每月承担其母亲生活费80元,并承担医疗费用。
家住海门的张老太今年75岁,早年丧偶,一共生育了二子一女。18年前,张老太的两个儿子在村干部的主持下,就财产、赡养达成协议,约定祖父靠大孙子生活,张老太靠小儿子生活,两人在协议上签了字,但张老太未签字。之后,张老太一直居住在小儿子家至今,祖父居住在大孙子家。协议签订后没几年祖父就去世了。
目前,张老太年事已高,除了名下有几分承包田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为此,她诉至海门法院,要求两个儿子尽赡养义务。
在法庭上,小儿子表示愿意赡养母亲。但大儿子认为自己在18年前已经与弟弟达成协议,由他赡养祖父,弟弟赡养母亲,当时母亲亦同意的,且多年来一直这样生活着,所以他的赡养义务应由弟弟承担。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年人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时,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原告未在两被告订立的赡养协议上签字,没有原告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其认可该协议,故被告大儿子仍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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