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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要进行核实

发布日期:2013-10-15    作者:张仁藏律师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确实享有债权,而且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确已到期,是执行第三人的根本前提。因此,在执行前要进行核实。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一是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供的;二是执行人员在执行调查中发现的。对债权是否到期的核实,一般比较容易;复杂的是对债权本身的核实。对债权核实的内容应当包括债权债务关系是怎样形成的,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主张债权的根据及数额。如果根据以上审查可以确认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即可以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这个阶段,主要根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至于第三人是否会提出异议的问题,则属于通知以后对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审查问题。因此,不能把第三人是否会提出异议作为向第三人发出通知的制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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