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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无证驾驶撞伤人雇主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3-10-24    作者:聂晓东律师

雇员无证驾驶撞伤人雇主是否担责
   【案情】2013年2月12日,刘万国按建材店老板丁超的要求驾驶一辆四轮车运送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受害人周某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刘万国无证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因三方就损害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受害人周某诉诸法院,要求雇主丁超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刘万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歧】在本案中,受害人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也只能是承担小部分的责任。其余的损失雇主是否承担责任?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本案审理中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提供劳务一方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的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雇员致人损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提供劳务一方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的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主张追偿权。理由是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雇员致他人受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并未否定或禁止雇主对于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行使追偿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侵权责任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优先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另外,依据新法优先于旧法适用的原则,侵权责任法也应优先适用。对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的赔偿原则,侵权责任法明确采纳了过错责任原则,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其次,侵权责任法对于雇员致他人损害,规定了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但雇主对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是否有追偿权,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依据民事法律中“法无禁止则可以”的原则,对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主张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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