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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隐瞒酒驾情节不构成自首

发布日期:2013-10-25    作者:聂晓东律师

主动投案隐瞒酒驾情节不构成自首
   问:我的朋友朱某开车撞死人,9小时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承认驾车肇事但隐瞒了酒驾情节。公安机关最终通过走访掌握了朱某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请问朱某是否能被认定为自首?
  答:你朋友朱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里的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首的成立的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朱某虽然在公安机关实际控制其之前主动接受调查,属于自动投案,但是朱某隐瞒酒驾造成事故的主要事实,没有在公安机关掌握实情之前主动交代,而是在公安机关走访调查取证后不得不承认,错过了主动如实交代的机会,不符合自首的如实供述犯罪要件,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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