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3-10-30 作者:张绍兵律师
刑事判决书
(2013)湖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XX,绰号“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高中文化,江西南昌X制衣厂员工,家住X。2012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绍兵,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刑诉字(201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XX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XX及其辩护人张绍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1年9月17日7时许,被告人欧XX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曹村其原工作的江西南昌X制衣厂内,用自配钥匙开门,窃得被害人熊XX中屹牌JY-B604型缝纫机一台、富山牌H113-3型缝纫机一台(价值共计人民币2370元),销赃给潘XX,获赃款人民币1000元。
2、2011年9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欧XX再次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曹村其原工作的江西南昌X制衣厂内,用自配钥匙开门,窃得被害人熊XX鼎鑫牌JH600型缝纫机一台、鼎鑫牌JH500型缝纫机一台、银星700-4型缝纫机二台、申岛SD9000D-3型电脑平车一台、服装大师绘图仪135型一台(价值共计人民币21746元),并转移至湖南家中。
2012年10月21日,被告人欧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所有赃物均已被收缴并发还熊XX。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辨认笔录、证明、合同、收条、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照片、鉴定结论、证人史XX、胡XX、万XX、潘XX、李X、李X、黄XX的证言、被害人熊XX的陈述、被告人欧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1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欧XX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赃物均已被收缴并发还给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欧XX系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配合追赃、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其关于被告人欧XX是以技术入股江西南昌X制衣厂,为获得分红而采取盗窃手段,系法律认识错误,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仅有被告人欧XX的供述称其是以技术入股制衣厂,而证人史XX等多名相关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熊XX的陈述均证明被告人欧XX并非制衣厂合伙人,且制衣厂与欧XX也结清了工资,故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3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相关法律问题
- 关于对涉嫌盗窃偷铁的十六周岁以上采取刑事判决有哪些? 7个回答0
- 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在网上怎么册 1个回答0
- 刑事判决书 0个回答0
- 我原来的刑事判决书在百度能搜索出来,请问是否侵犯了我的个人权利? 0个回答0
- 刑事案子开庭后.下判决书有没有期限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湖北老河口法院集中宣判电信网络犯罪案件
- 私自侵吞账外资金400万元 一公司财务人员获刑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