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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年假案伤不起

发布日期:2013-11-01    作者:110网律师
   王某,加拿大国籍,20084月被美国一家公司派驻其在上海的子公司担任中国区总经理。2012420日,在离合同到期只有4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王某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王某在工作时间从事兼职工作。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包括2011年以及2012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等申诉要求。用人单位认为王某在工作中兼职,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且已经安排其停职接受审查,所以,停职接受审查期间应折抵未休的年休假,不用再支付了。
仲裁:王某虽属于外国人,但是已经办理了相关的工作手续,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在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后,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享有法定的年休假。用人单位认为安排王某停止接受审查,不用工作期间,即折算为未休的年休假,是混淆了停职期间和休年休的关系,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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