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某,国家工作人员 为自己私利 受贿 受到法力制裁
发布日期:2013-11-08 作者:110网律师
(2013)武刑初字第1007号
整理人:许斌龙律师
案情简介:1999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芦某某利用担任原武进市国土资源局用地科科员、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土地收储中心综合科科长、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横山桥中心国土资源所所长、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耕地保护科副科长、科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征地预审、乡镇建设用地规划调整初审及建设工程项目预审等工作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原武进市国土资源局马杭国土资源所所长庄群立、常州市天源规划用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黄耀建、江苏苏地仁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赟等人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49000元;购物卡、加油卡等,共计价值人民币17225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421250元。赃款均被用于其个人及家庭开支 ,被告人芦俊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并在家属协助下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芦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二、已退受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小结:,被告人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已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被动归案,归案后供述的罪行与检察机关掌握的罪行系同种罪行,故其不构成自首 被告人收受财物虽多数发生在节日期间,但这不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也不仅仅是违法违纪,而是行贿人借节日之机,对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回报,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关于被告人芦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受贿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整理人简介:许斌龙 博士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研究员 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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