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刑一年
发布日期:2013-11-08 作者:110网律师
整理人:许斌龙律师
案情简介:2009年10月至2011年3月,曹某在xx某机床有限公司担任生产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引进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作为公司的主轴供应商,之后,在其公司向某公司采购机床主轴的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以每根主轴收取50元好处费的标准,分九次从济宁恒宽公司收受回扣计人民币21950元,所有回扣款均汇入被告人曹某的农业银行账户,被告人曹某将收受的回扣款分多次全部取出用于个人开支。2011年5月左右,被告人曹某得知其收受回扣款的事情被浙江某有限公司发现,后于2011年7月5日将所有回扣款退还给某公司负责人张某。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曹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小结:被告人曹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整理人简介:许斌龙律师 博士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研究员 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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