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利 构成受贿罪
发布日期:2013-11-08 作者:110网律师
(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290号
案件整理人:许斌龙律师
案情简介:(一)2002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沈某利用担任xx市x区围垦局局长主持围垦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徐某某为谋求和感谢被告人沈某在石料供应等方面给予的帮助而送予的人民币共计35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二)2002年下半年,被告人沈某利用担任xx市x区围垦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x港城花园住处非法收受李某某出面送予的由工程承包商李某某、徐某某、唐某某共同出资的人民币3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三)2008年,被告人沈某利用担任xx市x区围垦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童某某以沈某女儿结婚礼金为名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师小结: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亦不存在违法情形。
案件整理人简介:许斌龙律师 博士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研究员 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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