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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权、抵押权、购买权竞合时优先顺序?

发布日期:2013-11-11    作者:110网律师
工程款优先权、抵押权、购买权竞合时优先顺序?
1、  工程款与一般抵押权
在工程款与一般抵押权并存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1条的规定,工程款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  工程款优先权与消费者购买权
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2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之规定,按下列情形处理:
(1)       消费者已经交付房款,并已经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情形下,工程款优先权归于消灭。
(2)       在开发商尚未交房或者虽交房而尚未办理产权过户,但消费者支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情形下,工程款优先权不能对抗消费者。
(3)       消费者未交付房款,或只交付了少部分房款,但已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的情形下,工程款优先权具有对抗消费者的效力。
3、  消费者购买权与抵押权
消费者虽然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但未取得房产证的,消费者对该商品房所享有的权利性质,目前尚无定论。当消费者购买权与抵押权竞合时,按下列情形处理:
(1)       房屋先出售后抵押:A、若房屋买卖合同未登记,而抵押已办理登记的,该抵押权可对抗消费者购买权。B、若房屋买卖合同已登记备案或者买受人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则抵押权不能对抗消费者购买权。因为登记备案的买卖合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       房屋先抵押后出售:不管该房屋已经转移至何人之手,即使转让给消费者,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仍然不能对抗该房屋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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