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3-11-12 作者:任文娟律师
案例:
刘某和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创办了一家独资企业。离婚后,两人都不愿意经营该企业,问题如何处理?
分析:
该企业可以宣布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即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人出资,利润也归属于该个人所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本案中,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立该独资企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接触后,应当列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基于双方都不愿意继续经营,只能将该企业解散后,对所得利润进行分配。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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