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银行卡资金通过每日数百次不正常交易被转出 银行致电提醒,为何仍担主责?
发布日期:2013-11-27 作者:柴海艳律师
【案情回放】
2006年1月,庞女士在农行开立存款账户。之后,又开通网上银行及电话银行。截至2011年2月28日,其账户内余额为249.7万元。
3月12日,庞女士登录网上银行,发现密码被改,于是次日赴银行柜台查询,得知账户余额仅为138元。资金流水单上显示,3月1日至8日,卡内的249万余元被盗划,大多以每次100元、每天数百次的方式交易,她当即报案。
刑事案件尘埃落定后,庞女士将银行告到法院。她认为,银行卡号及开户资料等信息,由农行员工董某通过内部信息系统违规查询并对外销售而泄露;犯罪分子朱某利用电话银行,以支付公共事业费等方式从她账户内转出金额;银行未能及时发现不正常交易,导致资金被盗,故诉请银行返还存款及相应利息。
银行称,在发现异常的当日,曾三次致电庞女士,告知其账户有频繁的交易。当时账户内尚有余额30余万元,但庞女士没有重视,所以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庭审中,庞女士坦言:“2011年3月7日,我接到过自称是农行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说我账户存在频繁的异常交易,提示我注意。但看到来电号码是一个普通的直线号码,并非农行95599客服电话,以为是诈骗电话就挂断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对客户个人账户信息保管不善,且在发生异常交易时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了对庞女士账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庞女士在接到银行电话提醒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银行电话提醒后账户发生的30余万元损失中的20万元。故一审判决银行返还庞女士存款本金229万余元及利息。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问:银行是否应就庞女士账户资金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答:银行与庞女士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发卡行应承担保障持卡人账户内资金安全的义务。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表明,庞女士所持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由犯罪分子窃取和破译,庞女士本人对账户信息和密码的泄漏不存在明显过错。银行认为庞女士以生日设置密码存在过错,但其实银行在手册中提示应避免将生日设置为密码,仅系善意提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刑事案件已查明的事实表明,犯罪分子是在获取账户信息前提下,破译了密码。刑事判决认定银行员工董某利用身份便利,曾将200余条客户信息出售给犯罪分子,故不能排除庞女士银行账户信息由此泄漏的可能性。因而,可以合理认定银行未尽到对客户账户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辞典】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中院 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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