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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咋分?

发布日期:2013-12-04    作者:110网律师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咋分?

  职工问: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咋分?

  郑州离婚律师讲述:贾女士与张先生于2003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3年4月7日,贾女士购买北京市丰台区某院8号楼1201号房屋一套(以下简称1201号房屋),产权人登记在贾女士名下。该房产的首付款为30万元,余款15万元办理了公积金按揭贷款。
  2003年6月12日,贾女士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签订《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5年,自2003年6月12日至2008年6月11日,等额还款月还本息。
  2005年6月8日,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出具了贷款还清确认书,确认1201号房屋的贷款已于2005年5月23日提前还清贷款本息。
  贾女士问:若与张先生离婚,这套房屋该如何分割?
  郑州离婚律师答: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获房者应适当赔偿
  郑州离婚律师提示:《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司法解释对于还贷的房屋也做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1201号房屋系贾女士婚前购买,属于贾女士婚前财产。但该房的贷款系婚后偿还,故贾女士应给付张先生相应的折价款。
来源: 劳动午报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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