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3-12-05 作者:110网律师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23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9月27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调整如下: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豫高法发[1999]49号)不再适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29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诈骗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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