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培训员工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发布日期:2013-12-06 作者:孙心远律师
第二, “加班”是为用人单位创造利益,即在一定的生产基础上获得某种客观需要。用人单位的客观需要可以体现为很多形式,如完成工作任务、创造工作业绩、提高员工素质、创建企业文化等。即使这种客观需求短时间内不能转化为经济价值,也应当认定为 “加班”。本案中,公司利用休息日进行培训学习的目的是提高和促进大家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以便于更好地为公司创造经济价值,符合 “加班”的第二个特征。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确定,本案中,公司利用休息日安排员工培训学习应当算作“加班”。那么,该公司必须要向其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吗?答案是不确定的。因为,法律规定法定工作时间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可以得到足够的休息,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法》第44条第2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应当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时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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