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考经济法:个人所得税法

发布日期:2013-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2)征税对象与免税对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⑤保险赔款;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3)免征额 不同于“起征点”

①工资、薪金:2000元;

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③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汪东先律师
上海徐汇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袁珍律师
湖南长沙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