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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暴力恐怖犯罪组织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3-12-23    作者:110网律师

组织、领导暴力恐怖犯罪组织行为认定
——王 xx组织、领导恐怖组织、间谍案
关键词: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案 由】间谍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审判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1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3年2月10日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
裁判规则:
散播和推行其暴力恐怖主张,积极发展组织成员,策划、指挥实施非法运 输枪支弹药、暗杀、绑架、爆炸等暴力恐怖行为,筹建暴力恐怖训练基地,组织、 领导暴力恐怖犯罪组织,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为组织恐怖组织,自1996年始以撰写、出版书籍、在网站上发表文 章等方式,宣扬其暴力恐怖思想,提出“恐怖平衡”等主张,鼓动实施暗杀、绑 架、爆炸,破坏机场、公路、桥梁以及使用邮包炸药进行暗杀活动等恐怖行为, 并提出绑架的对象和手段。同时,被告人积极发展恐怖组织成员,逐步形成以 其本人为首的恐怖组织,从事恐怖活动。被告人先后多次为其他成员提供武 器,制定枪击、暗杀、爆炸等?力恐怖行动计划,并指使他人实施。
被告人还与我国台湾地区情报局秘密协作,自1983年起,被告人为我国 台湾地区间谍情报机关搜集、刺探了多份大陆军事资料,并提供了国内关系人 名单。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被告人与我国台湾地区间谍情报机关达成秘密协议,接受其提供的经费 和派遣的任务,为其刺探情报,介绍关系人,其行为已构成间谍罪;被告人散播 和推行其暴力恐怖主张,积极发展组织成员,策划、指挥实施非法运输枪支弹 药、暗杀、绑架、爆炸等暴力恐怖行为,筹建暴力恐怖训练基地,组织、领导暴力 恐怖犯罪组织,其行为又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均应依法惩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九十七条进行下列间谍或者资敌行为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
(三)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者接受敌人派遣任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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