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xx诉倪xx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12-26 作者:110网律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154号
原告段xx。
委托代理人琚xx,常山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倪xx。
原告段xx为与被告xx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xx的委托代理人琚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被告倪xx于2011年9月12日到原告处购买粉煤,尚欠粉煤款9000元,由被告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段xx,并约定本月30日付清。履行期限到后被告尚未给付粉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拖再拖。为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粉煤款计人民币900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和主张,原告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⒉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尚欠原告粉煤款9000元的事实。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审理中,本院根据证据审核有关规定,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当庭审核,被告未提出反驳证据,本院确认其证明力。
本院基于上列诉讼证据的认证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
2011年8、9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石煤粉。2011年9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石煤粉款9000元,被告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向段元xx煤粉款(玖仟元)小写(9000元),本月30号付清。”欠条约定的期限逾期后,经原告催告,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价款。被告倪xx尚欠原告段xx石煤粉款9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理应承担支付尚欠石煤粉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倪xx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也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倪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段xx石煤粉款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剑 锋
审 判 员 徐 敏
人民陪审员 陈 玉 英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盛 云 扬
相关法律问题
- 包销人依约享有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定价权——上海一中院判决刘某诉上海 0个回答
0
- 李某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案 4个回答
0
- 关于上海发汇贸易有限公司与优成优氏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 2个回答
0
-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8个回答
10
- 债务,买卖纠纷 合同 2个回答
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虹口区143街坊房屋征收决定
- 关于虹口区 143 街坊被征收居住房屋评估均价的公告
- 小区里遛狗被电动车拽倒 宠物主被判自担30%责任
- 跟随他人进入小区被门禁升降杆砸伤,损失谁赔?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寿光市工伤案件代理成功获得赔偿20多万元
- 剖腹产遭受医疗损害,22年后起诉医院索赔30万,能否被支持?
- 发生工伤女职工的 年龄对工伤赔偿金的影响
- 潍坊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成功维权案例
- 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竟能获得32w赔偿金?
- 医院:专科医院只治疗专科疾病,无责!法院:对患者死亡承担50%责任丨医法汇
- 男子被判偿还142万元后火速签下离婚协议,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这笔债务怎么办?
- 擅自将吵架视频发上网致当事人遭“网暴
- 一次调解13起讨薪案件
- 湖北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