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房主毁约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4-01-01 作者:110网律师
2008年11月9日,房主王某与买方蒋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自有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X号楼1号房产以11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蒋某。买卖合同约定,蒋某在签约当日内付足定金5万元,11月15日前,支付首期款15万元,余款按揭支付。王某收到首期款后,因房屋涨价,随后王某便毁约不卖,并终止了合同。
双方多次进行协商,终未能达成一致,蒋某眼见谈判无望,遂委托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李顺涛律师向北京市XX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赔偿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李顺涛律师庭后分析:
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房产法首席李顺涛分析认为: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依约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按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房地产总价款20%的违约金的诉请,李顺涛律师认为,本案违约过错方系被告,因原告现诉求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故被告应依约返还原告首付款及赔偿原告违约金。
李顺涛律师同时提醒大家,在房价上涨情况下,一旦出卖人有毁约迹象,买方应当及时提起诉讼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防出卖人一房两卖导致房屋执行困难或者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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