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辆的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的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宋xx交通肇事案
关键词:交通肇事实际控制受益权共同赔偿
【案 由】交通肇事罪
【审判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仪xx、张x、张xx、张xxx、田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xx、宋xx
【被告人】宋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4年第5集(总第40集)
裁判规则:
肇事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对该车享有受益权的,应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 同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驾驶其父的货车由北向南行至交叉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 田xx驾驶的夏利车相撞,造成乘坐夏利车的被害人当场死亡,田xx受轻 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田xx负事故的次 要责任。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当事人如何承担对被害人的赔偿责
任。
裁判理由:
被告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行至交通岔口时与被害人乘坐的车相撞,导致 1人死亡1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36条的 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 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因此,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造成 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负事 故的主要责任,故其应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田xx负事故的次要责 任,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被告人之父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控制 人,对该车所产生的利益享有受益权,被告人之父应与被告人共同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 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 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 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 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 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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