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保险案例 >> 查看资料

冠状动脉支架手术 重大疾病理赔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01-03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简介:
200711,原告孙XX在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年缴保费1680元,原告连续6次如其缴费。
2012723,原告因活动后胸痛、胸闷1月余被收住兰州大学第一医院。725日经CAG检查显示:冠状动脉前降近段99%狭窄,血流TIMI3级;回旋支近中段斑块,狭窄25%;右冠近段50%狭窄,血流TIMI3级。727日该院为原告实施了PCI手术植入支架2枚。73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不稳定型心绞痛PCI术后。原告遂于2012820日依保险合同向被告提出重大疾病理赔申请,被告于20121219日告知原告对其索赔申请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诉讼经过:
经多次交涉并到保监会投诉等维权未果,孙XX委托保险专业律师王海宁代理诉讼。王海宁律师经分析案情后认为:
1、根据法律规定,在原告依保险合同索赔时,被告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核定,否则,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承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在该案中,自原告提出理赔申请,至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长达3个多月,远超法律规定的最长30日期限。所以,被告不但应当赔付,而且应当依法承担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
2、况且,原告所患心脏疾病根据医疗常规,已达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之适应症,因现代医学日新月异的进步,目前,可以用创伤较小的冠状动脉支架手术来代替,被告仍然坚持必须实施冠状搭桥手术方可理赔的观点,对原告来说不够人道且显失公平。在《康宁终身保险条款》对冠状动脉旁路手术的界定性表述中,称其它手术不包括在内,但对何谓其它手术并未予以进一步说明。因此,至少从逻辑和语意上这一表述并未明确无疑地将冠状动脉介入支架手术予以排除。在双方对此条款的理解产生岐义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从被告公司“不予受理说明”中也可以看出,被告公司对于“冠状动脉支架手术”是可以按《康宁终身保险》重大疾病标准赔付的。
经开庭审理,法院最后做出被告向原告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原告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的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0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