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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4-01-06    作者:110网律师
民法:精神损害赔偿
1、适用范围:
    一般人格权;
    七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2、排除情形:
    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提起的;
    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侵权之诉的;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其他问题:
(1)    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顺序上有限制:
    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
(2)    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但有例外:
    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
    赔偿权利人已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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